市属各单位,各区财政局: 根据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《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... [详细]
| 专业科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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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类别 | 课程名称 | 学分 |
1、会计人员2025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,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,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(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学分不少于20学分)。
2、 完成学习后会计人员在“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”中继续教育模块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申请,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。。
3、2025年度公需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,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。